2015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6-27 来源: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点击

2015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西官路

  第四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6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31号)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邮电大学。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招生考试

  第八条招收对象: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九条学院外语公共课仅开设英语。

  第十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有十个招生指标用于招收成绩优秀的宏志班学生或其他贫困生,向其提供勤工助学等相关资助政策。

第四章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普通类本科专业根据省份的不同,在本科第二批次或本科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预分专业,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方法是: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报考学院英语专业的考生,我院不需要英语口试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及口试,且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学院对江苏省考生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进档考生,对浙江省考生录取时使用二类考试科目成绩。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艺术类本科专业在考生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批次进行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学院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艺术类)志愿。录取时,由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投档考生的综合成绩(专业考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为维护考生利益,在高招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处将随时与考生进行电话联系、确认。请报考北邮世纪学院的同学及时将考生基本信息通过传真、招生网站或电话方式进行登记、确认。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则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五章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见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2015学费www.sczsxx.com

  第二十五条学院退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2283773612278116122757861227318

  咨询传真:010-69196211

  办学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西官路

  招生咨询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主楼117室

  2、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西官路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明德楼103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288信箱

  邮  编:100876

  学院网址:www.ccbupt.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二一五年三月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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