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原学院招生简章
太原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太原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太原学院
第四条学校代码:11242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
新校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南路18号邮政编码:030032
北校区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邮政编码:030001
中校区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专业就业率、学校有举办能力的学科和专业来定。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太原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剂征求志愿)考生。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艺术类考生在文化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直接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入学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特别贡献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时,本科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新校区网址:www.sxtyu.com
第二十五条新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351-8378227
传真:0351-8378226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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