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连海事大学招生简章
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名称:大连海事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交通运输部和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坚持优化生源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0.5%,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使用前由录取业务组根据录取情况提出具体使用需求,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倾斜,录取结束后向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报告使用结果。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课。
第十二条性别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救助与打捞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体检要求:无色盲(弱)、无复视。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其他要求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
一、轮机工程专业
1.轮机工程专业分为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分别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进行录取。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分设海上方向和海洋装备技术与管理方向,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3.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交通运输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外贸运输方向和港口经营与管理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两个方向均按照本年级交通运输专业学生总数1/2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法学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分别按照招收本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2/3和1/3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根据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加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条 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一是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二是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即高校专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送生、自主招生、港澳台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2015年相关类别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2015年收费标准暂定为:见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学费www.sczsxx.com
四、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业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与非航海类专业学费差额。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扶贫助学体系,并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部门: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话:0411-84727233
传真:0411-84724303
纪检电话:0411-84729225
学校网址:http://www.dlm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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