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春中医药大学招生简章
长春中医药大学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中药学、中药学(保健食品)、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药物制剂、康复治疗学、护理学、护理学(涉外护理)、药事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制药工程、生物制药、中药制药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行政与执法)、市场营销(药品营销)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见长春中医药大学2015年学费www.sczsxx.com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护理学(涉外护理)、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报考公共管理类、药学类、护理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如果发现考生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下达的各批、各类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省(市、区)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线上生源情况而定。
3.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采取“遵循志愿,总分优先”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4.专业级差。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5.优先级别。对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英语和护理学(涉外护理)专业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6.退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7.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在江苏省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队,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级,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需达到C级。
9.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学校在录取时,政策性加分计入总分。
10.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ucm.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联系电话:0431-86172013、86172018、86172896、86172106
联系部门: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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