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6-29 来源: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点击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3275。

  第七条 办学性质: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教育部确认、浙江工业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2年起由浙江工业大学与绍兴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授予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十条 办学方针:学院遵循“依托母体、相对独立、办出特色”的办学方针,致力于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具有社会责任感,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能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高级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杭州校园地处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82号,绍兴校园地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华路958号。

  第十二条 就学地点:2015年高考录取本科新生在绍兴校园就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面向浙江、江苏、福建、安徽、四川、江西、山西、陕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贵州、重庆、新疆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学院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学院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00分;日语、汉语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不低于90分。对数学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要求不低于90分。如果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以上英语、数学成绩要求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英语、数学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进档考生不设专业级差分,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的考生,学院对1、2、3专业志愿按1-3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3、4、5、6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学院执行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专升本”招生等其他特殊类别的招生另行制定招生简章或招生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见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15年学费www.sczsxx.com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等,获奖面近30%。在校生还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设立的相关奖学金。学院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设有“之江学院特殊困难学生援助基金”、“之江学院教育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zjc.zjut.edu.cn

  电话:0575-81112699

  传真:0575-81112523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华路958号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 312030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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