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建警察学院招生简章
福建警察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1495),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唯一一所担负着培养公安司法高等应用型警务人才的警察院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始建于1949年,2007年由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警察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见福建警察学院2015年学费www.sczsxx.com
第三章 公安司法类专业考生要求
第九条 政治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并经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
第十条 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第十一条 身体要求:
(一)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85%。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二)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或缺陷;无鸡胸、驼背;无纹身、少白头;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严重静脉曲张;无腋臭,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三)左右眼单眼裸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嗅觉灵敏,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四)肝功能要求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五)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合格。
第十二条 体能要求:连续参加立定跳远、10米×4往返跑、1000米(女生800米)跑三个项目的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测试项目 | 男 生 | 女 生 | ||||
立定跳远 | 10米×4往返跑 | 1000米跑 | 立定跳远 | 10米×4往返跑 | 800米跑 | |
合格标准 | ≥2.2米 | ≤11〞6 | ≤4′35〞 | ≥1.5米 | ≤12〞6 | ≤4′30〞 |
第十三条 女生比例不高于招生数的15%,具体详见福建省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四条 各专业限英语语种。
第四章 普通类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面试;外语限英语语种。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类专业录取原则:公安司法类专业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在政治审查、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按照投档分数由高至低排序录取。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考生电子档案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院执行福建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院网址:http//www.fjpsc.edu.cn
招生网址:http://210.34.112.99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咨询电话:0591-83532647、83532691、83463987
监督举报:电话0591-83421321,邮箱fjjcxyjw@163.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建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变动,以《福建省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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