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河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6-29 来源:黄河科技学院 点击

黄河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黄河科技学院 简称:黄科院 英文名称:Huanghe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院校国标代码:11834。

  第三条 办学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北校区);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

  第四条 黄河科技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办学地点济源市) 院校国标代码:11834 系教育部“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项目,办学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第五条 黄河科技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黄河科技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黄河科技学院制定的《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

  第十条 普通本专科录取规则: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两个专业我院组织单独考试,提前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面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体育教育专业本科层次的考生,考生按对口体育(“24”类)参加报名和文化课统一考试。我院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录取原则:按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的总分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两者成绩相加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省级招生办规定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专业加试要求: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招生办公室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没有省统考的个别艺术类专业,我院单独组织专业加试。

  第十五条 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于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要求,我院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市《报考指南》公布为准。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第一志愿,本科过重点线、专科过本科线的考生入学后颁发新生奖学金(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外)。

第五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健全的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讯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 (北校区) 邮编:450006

  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邮编:450063

  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邮编:459000

  电话:0371-68880130 68951486 http://www.hhst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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