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建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7-17 来源:福建教育学院 点击

福建教育学院2015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2010年福建教育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教育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教育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福建教育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福建教育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50591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福建教育学院是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普通高校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73号(院本部)

   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好(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办学点)

  

  第十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福建教育学院座落在福州市中心风景秀丽的西湖之滨,校园依山傍水,环境幽雅。学院历史悠久,创办于1956年,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承担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校长培训、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及培养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高等院校。曾被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先进的高等院校,2003年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文明学校”称号。

  学院拥有一支素质良好、高度敬业、勇于创新的教职工队伍。学院自有教职工255人,其中专业教师140人,教授、副教授67人。教师中博士18人,硕士77人,双师型教师41人。他们中不少是我省知名专家、学者,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成果卓著。学院常年聘请外籍专家及“双师型”教师来院任教,或派教师出国进修、学术交流或派教师到实训基地学习调研。

  学院具有良好的学习和实验实践条件。具有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实验楼和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的新建教学大楼;拥有较先进的物流、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生物技术、商品检测、餐饮等专业实验室及语音室,学院还在多家公司企业建有实训基地;图书馆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现刊现报1500余种,专业图书资料总量达30多万册,具有先进的微机检索系统和管理设备;已建成与国际互联的校园计算机网络。

  学院生活设施完备,学生宿舍设施齐备、条件优越,学生食堂实行社会化管理,为全院师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福建教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以上所有专业均由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办学点培养。毕业证书由福建教育学院颁发。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我院相应的招生计划数的100%-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我院除艺术设计专业外,其他的专业均为师范类专业。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音乐(美术)专科批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两个专业录取参加福建省艺术联考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都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专业成绩并列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它专科提前批(文史、理工)的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我院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生资格审查并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对资格审查及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的学费及其他费用严格按福建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我院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我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福建教育学院网址:www.fjjyxy.com;电子信箱:3724398@163.com

  电话:0591-83724398 传真:0591-83783912 申诉电话:0591-83781234

  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办学点网址:www.fj61.net

  电话:0591-87912254 传真:0591-87912254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福建教育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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