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原工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7-17 来源:中原工学院 点击

中原工学院2015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中原工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六、基本情况: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现开设56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办了9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决议,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机构代办。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市、区)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类别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科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对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组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不同专业方向分别录取。对非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按照该专业不同方向对考生身高的不同要求(具体参阅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分方向分别录取。

  第十六条 对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对艺术类考生,如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除日语专业、软件技术(软件服务外包方向)专业、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报考建筑学(五年制)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两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报的专业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见中原工学院2015年学费www.sczsxx.com-。

  住宿费为8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市、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奖学金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工作网址:http://zsc.zut.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监督电话:0371—6250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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