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民族学院招生简章
湖北民族学院2015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通知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民族学院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代码:10517
法人代表:戴小明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综合性院校,普通本科第二批录
取院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网址:http://www.hbmy.edu.cn
第三条 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依据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安排的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及录取专业相关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认定的优录加分政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实际成绩。
第十四条 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15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相关省份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统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按以下原则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70%与高考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40%与高考文化成绩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以相关省份的统考专业成绩60%与高考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男生身高不得低于4200px,女生身高不得低于3950px,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综合排序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八条 我校设立了奖、助学金制度,开通了贫困生绿色通道。奖、助学金的奖助面为在校生的35%。每学年度评定“国家奖学金”最高8000元/年、“湖北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年、“校内奖学金”最高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许多企事业单位还在我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以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校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学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编:445000
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咨询热线:0718-8439097843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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