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大学招生简章
湖北大学2015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湖北大学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通识教育学院);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湖北大学网址:http://www.hubu.edu.cn。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4350人、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生招生计划820人。
第八条 学校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未有特殊说明,学校按高考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类)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达到B+B。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可优先录取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类)。
第十三条 投档至我校的第一批次文理科一志愿考生,总分超过我校在生源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线15分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学校确保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投档考生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 考生(不含体育类、艺术类)被录取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或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录取按高考文化课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各专业(类)不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八条 设计学类(含动画专业)、新闻传播学类、材料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类、化学类、计算机类等7个学科专业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规定的专业类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湖北省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我校楚才学院本科项目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十九条 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养。
第二十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录取时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
(一)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美术)专业: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志愿填报我校的投档考生,我校将根据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对校考成绩特别优秀(投放各省相应专业计划总数的前10%)、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受外语单科成绩限制)、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且电子档案投进我校的考生优先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60%+省联考成绩×40%+高考文化课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校考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高考文化课总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重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5分(总分为150分)、志愿填报我校的投档考生,我校将根据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7.5×50%+高考文化成绩×50%。
(二)体育类专业:
1、体育教育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素质测试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实验班和楚才计划理科班录取湖北考生,文化成绩要求高于湖北省第一批本科控制分数线30分。英语、日语、法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投档考生按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校将进行英语测试安排分级教学。金融学专业录取考生的外语、数学单科成绩均不低于11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录取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录取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以上分数适用于150分制,非150分制的,按相应比例折算)。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投档考生有身高要求:男生170 cm以上,女生160 cm以上;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男生165 cm以上,女生158 cm以上;体育类专业:男生172 cm以上,女生162 cm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68 cm以上,女生158 cm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六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七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三十条 入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40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在国家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方案设计的学分且结构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湖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湖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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