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7-20 来源: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点击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2015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学院代码: 14312

  第三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民办高职高专。

  第四条学制:三年

  第五条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三年制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

  第六条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组,监督招生办公室和招生录取人员遵守国家招生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负责考生的来电、来访、申诉、投诉的处理,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计划面向广西、河北、山西、吉林、河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招收全日制高职新生,其中面向区外统考招生500人,面向区内对口中职招生3000人。详细分省、分专业、分科类招生的专业、人数、学费标准等,请参阅当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十条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已填报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志愿,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出档到我院的考生,学院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规则择优录取: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无男女生比例和民族类别限制。

  第十二条录取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照《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助、奖学办法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者经申请审批可获得相应类别的助、奖学金。

  1、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审核批准后,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6000元。

  2、国家助学金:勤奋学习、家庭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可申请,3000元/年。

  3、国家奖学金: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二、三年级学生可参评,8000元/年。

  4、 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二、三年级学生可参评,5000元/年。

  5、广西政府奖学金:成绩优异、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可参评,3000元/年。

  6、学院各类奖学金:学院每年设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是2000、1000、500元/人。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习、训练、科研、竞赛、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具体奖金依奖项而定。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请假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录取新生的户口,可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7519166、7519188

  传真:0771—7519012

  网址:www.gxkjzy.com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空港经济区扶绥进城大道336号

  邮政编码:532100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怎么样

  怎样选择广西大学?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zs/offer/20150720143475.html)

  特别说明:招生考试网【www.sczsxx.com】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相关信息以权威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