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山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7-20 来源:保山学院 点击

保山学院2015招生简章

  保山学院的前身是保山学院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 学校代码:10686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288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具有招收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理、协调日常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认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项承诺。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 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报考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符合要求。新生进校后,我院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教育专业实行文理兼招。报考艺术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文化成绩不得低于同批次文史、理工最低控制线,对专业成绩无要求。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院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院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院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及各省(区、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678000;

  学院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3115666、3115777、3115678

  传 真:0875-3115876

  举报电话:0875-3115859

  网 址:http://www.bsnc.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就业处。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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