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2016招生简章
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招生简章
(2015-2016学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央财经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哲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位授予权,对达到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和其他定向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免试、澳门保送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等招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成立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台湾免试录取和澳门保送生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 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核发录取通知书;
8.协调组织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9.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10. 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负责各类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和监察,依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发挥咨询建议和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专业设置以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招生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具体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均为1分。
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时,投档成绩减去1分级差生成当前等效基准分进入第二专业志愿检索,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当前等效基准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等效基准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的相关规定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自主招生和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确定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确定专业。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提档,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确定专业,即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投档成绩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录取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语种要求
1.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翻译专业财经翻译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只招收日语或英语语种的考生;
3.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和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经济学专业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公司理财方向及财政学专业财政理论与政策方向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须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和程序。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和其他定向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免试、澳门保送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入校后,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
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邮编:102206
学校对两校区实行统一管理。全部本科学生1-3年级在沙河校区学习;4年级部分专业学生在沙河校区学习,部分专业学生在学院南路校区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费标准为: 中央财经大学2016学费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10-62288332
E-mail:zsb@cufe.edu.cn
网址:zs.cufe.edu.cn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10-62289024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声明: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zs/offer/201605181846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