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济宁医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2016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八条 学校校址:
太白湖校区: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6号。
任城校区:济宁市建设南路45号。
高新区教科园: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16号。
日照校区:日照市学苑路669号。
第九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拓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济宁医学院创建于1952年,是山东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医科院校。学校现有济宁和日照两个校区,与济宁国家高新区共建“济宁医学院济宁国家高新区教学科技园”,占地总面积1244226.22平方米,建筑面积674144.55平方米。学校固定资产总值17.1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3亿元,馆藏图书总量为134余万册。学校建有1所直属附属医院,10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50余个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有16个教学单位:基础学院、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精神卫生学院、护理学院、口腔医学院、法医学与医学检验学院、药学院、医学信息工程学院、管理学院、生物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社会科学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开设临床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法医学、预防医学、食品质量与安全、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应用心理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制药、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等30多个本专科专业和专业方向。学校已形成以医学教育为主体,涵盖医、理、工、管、文五个学科门类,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办学格局。
学校现有教职工1075人,其中专任教师875人。在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397人;硕士及以上学位693人。现有国家“千人计划”海外特聘专家、“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50余人;有硕士研究生导师100余人。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16500余人。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有精神医学、护理学专业等5个省级特色专业。医学免疫学为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有医学检验基础、护理学专业急危重症等4个省级精品课程群;30门省级精品课程。学校现有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神经病学等6个山东省重点学科;有与华大基因研究院合作的政府主导型公共服务平台—生命医学联合实验室、国家基因库—济宁临床样本分库等省级科研平台和行为与健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有生物技术与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2个济宁市生物产业创新平台;有山东省行为医学教育研究所等28个研究机构和山东省高校司法鉴定中心。学校建立中英联合分子医学与神经生物学实验室等3个国际合作实验室(所)。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山东省区域医学中心,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也是山东省唯一通过国际JCI认证,在全国医疗卫生行业具有知名品牌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有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2个,神经外科、内分泌科等15个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以及内分泌科、骨科等19个市校级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附属第二医院为国家A级特色精神病专科医院,是国内最大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之一,也是被国家授权的山东省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近年来,学校共承担各级各类课题500余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攻关课题、国家科技部“十一五”支撑计划、973、863项目子课题、国际合作项目150余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00余篇,其中被SCI、EI等权威检索收录机构收录论文200余篇。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和山东省行为医学专业委员会挂靠学校,学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中华诊断学电子杂志》和《济宁医学院学报》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12年被评为中国权威学术期刊。
学校十分重视对外交流与合作,长期以来与美国孟菲斯大学、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台湾慈济大学医学院等10多所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在教学、科研、医疗、师资培养等方面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和交流。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 英语和护理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只限英语语种,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录取批次
第十六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的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计划列专科(高职)批。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校志愿内,对考生的专业志愿分配分两种情况:生源地为山东省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生源地为非山东省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专业分配。以上两种专业志愿分配方式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综合考虑其高考成绩、专业取向、体检等情况,安排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学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颁发济宁医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颁发济宁医学院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济宁医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学校通过贷、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三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6号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jnmc.edu.cn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zs/offer/20160519184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