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先后被授予“全省首批8所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立项建设单位”、“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先进单位”、“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职业院校魅力职院”、“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国家教育信息化首批试点单位”、“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湖南省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湖南汽车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湖南省汽车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湖南省党建优秀高校”、“湖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以理工科为主、文理并重的综合型职业院校。学院下设汽车电子系、汽车运用系、汽车商务系、机电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经济贸易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红旗北路47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院全称: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937
湖南省代码:4719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学院招生计划的协调、制定与实施。
2、负责招生广告策划、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按规定做好招生录取、审批工作,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3、收集和整理招生工作的文书及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做好档案整理和移交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2016年学院拟计划面向湖南、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市招生,详细招生计划见2016年度各省市的招生报考指南。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2016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国家教育部体检建议标准。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2016年度学院招生专业:
所有专业学制三年,各项详细收费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另外还设有专项奖学金。同时学院还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采取了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缓交或减免学费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院系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也可登陆学院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院网址:http://www.zzptc.com
联系电话:0731-28431940 传真电话:0731-22625928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红旗北路476号 邮编:412001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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