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吉林建筑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建筑大学;
国标代码:10191;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建筑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吉林建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的土木工程专业与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合作,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条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2.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清”(分数优先、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专业录取时,若成绩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顺序比较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6.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大类招生分流基本原则:分数优先、参考志愿。地质工程类2年后分流;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1.5年后分流。详情参阅学校招生网站。
8.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两点:
(1)黑龙江、山东、江苏、河北、江西、山西、辽宁、陕西、广西九省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吉林、湖南、安徽、浙江、内蒙古等省(区)的艺术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2)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х60%+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9.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重新分专业。
10.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11.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建筑学0828H、土木工程0810H、工程管理1201H)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2.如果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三条 入学后复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高考各类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j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6606384566064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zs/offer/20160603186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