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层次各种类型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代码10484。
第五条办学地点:郑东校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
文北校区:郑州市文化路80号。
文南校区:郑州市文化路90号。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培养本科生为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置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6年学校按照规模质量并举的原则,安排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普通本科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专科计划面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艺术类(专业课为美术类科目)本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西省招生,专升本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以往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为基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办学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等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学校为了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使用。
第十六条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按各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政策办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八条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左右,其他省份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对于未能分配到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意调剂的,调剂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不同意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
艺术类(专业课为美术类科目)考生:河南省生源使用本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西省生源使用我校美术专业校考成绩。录取规则为: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相应录取批次省定分数线的考生,以专业课成绩的70%加上文化课成绩的30%之和作为总成绩,按第一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河南省内将绘画和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列为一个专业组,录取时,省招办对同一组按所含专业计划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统一投档,学校根据录取规则择优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同组专业间生源不均时,将生源充足专业所报同意调剂志愿的未录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生源不足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录取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政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高招录取时对没有按照专业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学习期满达到了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要求的,在我校2017年第二批次(考生所在省)招生专业范围内选择学习专业。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七条奖励资助政策:为鼓励优秀学生,学校设置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采取开辟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获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形式,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邮政编码:450046
招生信息网:http://zs.huel.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371-8650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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