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新疆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新疆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普通教学型本科院校。学院总占地面积2032亩,全日制在校生15000人。现有四个校区,主校区设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艾丁湖路,另有南昌路校区、天津路校区和北京路校区。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做好我院2016年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新疆工程学院 学院代码:10994 邮编:830023
第三条 本科成立时间:2012年3月2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新疆工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2]49号)
第四条 学院地址:
主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艾丁湖路1350号
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
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路176号
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35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院设立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招生就业处、学院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和教师、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学院招生录取现场设立开放日,邀请教师、考生、家长以及校友等社会人士参加,自觉接受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九条 今年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原为“专科一批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条 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二条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录取时无级差要求。在分配专业时按“专业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依照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高考附加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对总分相同或相近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
第十五条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计划不满额时,从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对依上述规则进行调配和退档的考生,学院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八条“采矿工程”“煤矿开采技术”、“固体矿床露天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选矿技术”专业因实际工作岗位特殊需要,适合男生就读,建议女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符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等
1、高校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优秀学生享受8000元/年o生的奖学金。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校5%的学生可获5000元/年o生的奖学金。
艰苦专业有20%学生获5000元/年o生的奖学金。
3、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18%的学生可获300—1500元/年o生的奖学金。
4、学生可获2000—4000元/年·生的国家助学金、1000—5000元/年·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在校生获取奖、助学金覆盖面达75%以上,今后随着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将有望继续提高。另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资助特困学生。评选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高质量就业岗位。
5、学院按相关政策,对采矿工程专业、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固体矿床露天开采技术学生实行免费教育。本科中职定向师资计划录取的学生参照自治区免费师范生政策执行,并同时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各民族学生混合住宿。
第二十五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历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艾丁湖路1350号
邮政编码:830023
咨询电话:0991-7977269
传真:0991-7977267 网址:http://www.xjie.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工程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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