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05 来源:厦门理工学院 点击

2016年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简章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厦门理工学院,代码11062,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秉持“以学生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确立了“开放式、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亲产业”的办学定位,构建“就业需求和素质养成为导向的实践性、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预留计划。在录取期间,未完成计划根据各省实际上线的生源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生源质量好的省(市、自治区)及自行设置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录取因录取额满拟退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七条 语言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高考的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英语总分的60%;如有英语口试要求的生源省份,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他招生专业(大类)无外语语种要求。

  第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必须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本科合格线;学校组织专业单独考试省份的考生,校考专业成绩必须合格。

  第九条 体检专业受限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厦门理工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即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其他专业间不设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设置校考省份的校考专业成绩为考生的专业成绩,没有设置校考省份的专业成绩采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2.美术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艺术与科技(音乐工程方向)等专业(类)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录取高分考生。

  3.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策划方向)等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录取高分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闽南方言方向)专业在福建省只招收已参加福建师范大学闽南语加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

  4.表演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换算值(高考文化成绩÷省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闽台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国际课程办学等三个项目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没有填报志愿的将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获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厦门理工学院2016学费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到本校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普通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分数线50分及以上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同时,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公共课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咨询、查询、举报等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114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监审处电话:0592-6291117

  学校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公布后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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