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金陵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07 来源: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点击

2016年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生简章

  为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2016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校址

  学校全称为: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学校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二、办学层次、办学类型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三、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院2016年在各省(市)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四、报考条件

  凡取得高考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外,作如下补充: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外语类专业。色盲、色弱者不宜就读美术类相关专业。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五、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

  2.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江苏省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3、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非平行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求志愿考生。凡实行非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对江苏省以外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次序录取。如投档分数相同,则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应省份无相关规定,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总分进行排序,若三门成绩仍相同,则按数学成绩排序。

  5、对江苏省考生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必须达到BC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必须达到4C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符合专业选测和必测要求的进档考生将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专业安排。当选测科目等级超过C达到B、B+、A、A+时,分别加分1、2、3、4分,另一科目超过B达到B+、A、A+时,分别加分1、2、3分(具体加分详见下表)。按照投档成绩与加分之和排序。

选测二 选测一 B B+ A A+
C 0 1 2 3
B 1 2 3 4
B+ 2 3 4 5
A 3 4 5 6
A+ 4 5 6 7

  6、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须参加当地艺术相关类别的省统一考试。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当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以文化分和专业分之和(或综合分)进行排序,顺序录取。如总分相同,以专业成绩高低排序。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以英语成绩排序。

  7、我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仅面向江苏省招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2016年江苏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联考》,联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均须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办法为联考专业分与高考文化分相加成综合分, 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如遇综合分末位同分者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六、学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2016学费

  七、证书及颁发办法

  证书类别: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毕业证书;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证书颁发办法: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国家认可的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八、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则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院成立由南京大学纪委、监察和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九、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的要求,我院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6013646

  学院网站:http://www.jlxy.nju.edu.cn

  传 真:025-58646420

  通信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210089

  十一、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章程由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二○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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