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吉林化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化工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路)4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化工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化工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吉林化工学院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文学等学士学位授予权。符合《吉林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化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限定语种,其他专业一律不限定。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录取不限定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各志愿之间的关系:实行“志愿清”的规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我校的考生。
3.各专业之间的关系: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考生的分数高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依次确定录取专业。
4. 投档分数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文理科按各自科目顺序比对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安排专业。理科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5.专业调剂: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lic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联系电话:0432—63083056 3086679
联系人: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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