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浙江农林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农林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是以农林、生物环境学科为特色,涵盖农、工、管、文、理、法、经、艺、医九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是浙江省唯一的省属本科农林类高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共建高校。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设有16个学院(部),63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优势专业2个,国家卓越农林教育人才培养计划专业7个,省级重点专业12个,省级优势专业5个,省级新兴特色专业6个;现有浙江省一流学科12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与重点培育学科5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项,拥有林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点10个、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点41个,拥有农业硕士、工程硕士、风景园林硕士3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类别,授权领域15个。拥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文化传播基地各1个,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16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18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100余人,高级职称639人。拥有共享院士6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1人、国家“千人计划”2人、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4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人、农业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1个、浙江省特级专家1人,浙江省“千人计划”12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人、省政府特聘教授(钱江学者)6人、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3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高校创新团队1个,省级重点创新团队13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1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1人。
第三条 学校位于杭州西郊临安市,杭州城西科技大走廊的西端,占地面积25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办学地点:东湖校区地处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衣锦校区地处浙江杭州临安市衣锦街252号。
第四条 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1,浙江省代码为:0011(普通招生),0211(基层农技人员定向招生),0237[林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招生],0249[食品科学与工程(粮油储检)定向招生],林学(林业技术)定向招生和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招生代码待省考试院确定后公布。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农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农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组长由学校招生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招生批次与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各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1.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和外语类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报考林学 (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
2.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
3.报考其他专业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75分。
4.若符合英语成绩要求的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三条 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数学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粮油储检)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农林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承担为省内有关县(市、区)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和粮油储检人员工作,分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工作,具体定向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与丽水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承担为丽水市定向培养基层林技人员(本科)工作,其中浙江农林大学2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2年,招生专业为林学(林业技术)。该专业学生正式入学后,第1学期至第4学期在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第5学期至第7学期在浙江农林大学学习;第8学期在用人单位实习并做本科毕业答辩。
第十八条 学校与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专业为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技术),就读地点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林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退出该项目。
第二十条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江苏省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排序,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分,文、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要求2B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要求4C1合格及以上。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设计学类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也相同的,外省考生参考其速写成绩,浙江省考生参考其英语成绩;外省考生速写成绩也相同的,再参考其英语成绩。江苏省的设计学类专业考生综合分的计算公式为: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成绩*4.4*50%,其他省外省份的综合分计算公式与浙江省相同,为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成绩*7.5*50%。
设计学类专业成绩,省外校考省份(江苏、江西、广西)为参加浙江农林大学设计学类专业测试合格的成绩;浙江省和省外非校考省份(山东、安徽、山西、湖南、广东)为考生省统考成绩。
4.学校一批专业全部面向文成等29县(市、区)开展定向招生工作(即省内地方专项计划),具体招生批次为一批提前录取,相关计划不对应分配至各县。志愿实行“专业+学校”形式,每个志愿包括一个院校和一个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具体计划和投档录取规则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2016年进档录取的新疆预科学生,根据其预科阶段学习成绩并以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具体专业安排。
6.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7.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农学、林学、森林保护、茶学、园艺、园艺(观赏园艺)、植物保护、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林学(林业技术)十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录取的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浙江省户籍考生,进校后只能在本批次免学费专业之间转专业,定向招生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创业学院(集贤学院),主要负责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按照科技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采用先进理念和机制,一二三课堂协同递进,融创新创业教育于专业教育体系之中,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
学校设立村官学院,是全国首个大学生村官学院,实行校内预备村官培养、校外在岗村官和村干部培训的“三位一体”办学模式,面向全校有服务农村、扎根基层意向的学生提供专业化辅导和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林业英才奖学金、亓汉三英才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和育才助学金等近20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填报浙江农林大学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http://zs.zafu.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71-63730908,63737417(传真)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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