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红鹰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宁波大红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宁波大红鹰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宁波大红鹰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院路899号,邮编:315175;杭州湾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邮编:315327。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的制定,确定招生规模及其它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120%。在浙江省调档比例为100%,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十六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学分互认班)、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中美学分互认班)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要求:对进档的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按学生志愿+成绩分若干专业,详见2016年各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大红鹰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网:http://www.nbdhyu.edu.cn/zsb
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88052239
传真:0574-88052238
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574-88044810。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院路899号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办
邮编:315175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宁波大红鹰学院授权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zs/offer/20160609187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