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国际代码:13819
第四条 学校概况: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共建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主要实施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学院办学类型为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50号。目前有两个校区,分别是浐灞校区:西安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邮编710021;雁塔校区:西安市建工路50号,邮编710043。
2016级新生就读地点在浐灞校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专门负责制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生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装备处、后勤处、保卫处、警体部、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公安类专业(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招生条件
(一)政治条件: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除按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外,还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政治审查。
(二)身体条件:考生身体条件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的规定。
(三)体能条件:凡报考上述两个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陕西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
(四)成绩条件: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三本分数线,志愿填报在提前专科批。
第十一条 公安类专业(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录取规则
(一)陕西省提前专科批实行梯度志愿,录取时学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顺次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二)专业录取时,学院根据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照从高分至低分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从高分至低分排序的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三)录取时男女生分专业按照成绩从高分至低分分别排序,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专业计划的15%。
第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以外其它专业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
(一)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因我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凡报考我院公安类专业以外其它专业的所有考生须肢体功能无障碍、身体无残疾。其中报考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行政执行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参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执行,录取时以考生高考体检表为依据进行审查。
(二)学院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三)录取期间,学院可以根据各省生源及分专业报考情况对各省及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报考公安类专业以外其它专业的考生,学院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学生一律着人民警察学员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还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制度,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学费: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6学费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网站公布。
学院网址:http://www.sxjgxy.edu.cn
招生电话:029-68756878 68756872(传真)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招生办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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