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488,在陕招生代码:815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北临举世闻名的明代长安城墙,南眺气势恢宏的唐代大雁塔,现有文艺路、友谊东路、狄寨原3个校区。学院办学历史可以上溯到1952年,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和优良的办学传统。
第五条 办学地点:
院本部:西安市友谊东路439号 邮编:710054
老校区: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 邮编:710054
狄寨原: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168号邮编:710038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院长、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等方面,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责:制定招生工作的录取章程、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报名、考试、录取等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sxavc.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7894789 029—8780147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艺术专业需进行专业课测试,部分专业兼招文理科。原则上按以下录取原则:
(1)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招办对录取办法另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生源省招办具体要求执行。
(3)针对陕西生源。我校使用陕西省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戏剧影视表演使用报考西安外国语大学校考专业课成绩,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4)本省播音编导类专业考生,专业、文化成绩均合格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我校不承认考生其他学校的相关成绩。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实际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或顺序靠前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值,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其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6学费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特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品德优秀者奖、突出贡献奖。学院分别给予3000、1500、1000、600、5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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