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师范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南昌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南昌师范学院
2、校址:昌北校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香路889号邮编:330032
青山湖校区:南昌市学院路158号邮编:330029
3、学校代码:1443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 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按教育部规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已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情况下,结合考生学业评价和综合评价情况,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报到注册后所涉招生专业录取考生不满25人的,学校可将已录取学生先行告知后再调剂到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录取原则:
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计算综合分=(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总分)×7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非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进档考生中,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联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音乐、舞蹈类录取原则:
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或未组织专业校考考试的生源省录取时,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五章 新生报到、注册
第十五条学院录取的新生,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来报到的,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对其德智体综合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舞弊行为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有身体问题的,调整就读专业,不能满足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章 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为保证家庭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了:奖、免、助、贷、补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住宿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1—83811781(兼传真)83816017 83818931 83818930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www.ncnu.edu.cn/zjc 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zs/offer/20160613188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