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14 来源:哈尔滨学院 点击

2016年哈尔滨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教育学类(含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公共艺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计算机类、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等专业录取后按英语考生的外语基础授课。

  第十五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黑龙江省外艺术类(山东省美术类、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除外)和黑龙江省摄影专业考生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山东省美术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统考成绩,专业课(术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黑龙江省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公共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绘画、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录取时,使用黑龙江省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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