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16 来源: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点击

2016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一号,邮政编码:5284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电子科技大学,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习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负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接受考生的信访、申述、投诉等监督事项,并予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批次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按照学校录取进展情况,当出现考生报考志愿不平衡时,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投放预留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投档比例不高于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投档,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艺术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遵循“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1、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满足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2、艺术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学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直接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统考成绩。按综合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未按综合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高考文化总分和省联考术科成绩各占50%权重计算考生综合分(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2.5+投档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美术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美术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3、学分互认、交流项目只录取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大学外语教学为英语,毕业授位对英语成绩有要求,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艺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单色识别不全者谨慎报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6年学费

  第三十条 学分互认、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费用按国(境)外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相关条件和标准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的奖学金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通过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获得工作报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888611、88888612

  招生网址:http://zsb.zsc.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申诉和信访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覃环

  监督电话:0760-88332305、15819333141

  传真:0760-88311016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于2016年3月9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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