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高州校区:广东省高州市高师路1号;邮政编码:525200
茂名校区:广东省茂名市西城西路6号;邮政编码:525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专)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的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招生批次:第三批专科A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遵循考生的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高分者优先”的原则录取。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并兼顾专业相关科目高考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如下原则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考生。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度的有关考生加分政策,承认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投档成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要求,请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我校严格执行文件相关规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专业和音乐学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和音乐教育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就读师范类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美术教育专业不招色盲的考生,请慎报。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
语文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为:待定
数学教育专业为:待定
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等专业为:待定
(二)住宿费标准:
高州校区:一类宿舍950元/年·生,二类宿舍70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
茂名校区:120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
第八章 学生资助办法
第三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资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对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制度。其中,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类,奖金分别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
第三十三条 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新生,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约500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同时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及医疗救助等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科
联系人:李桦春
监督电话:0668-3383808
传 真:0668-3383012
电子邮箱:lhc6699@163.com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高州校区:广东省高州市高师路1号,联系电话(0668)6618889、6617228、6618660,传真电话(0668)6618889
茂名校区:广东省茂名市西城西路6号大院,联系电话:(0668)3383012、3383069,传真电话:(0668)3383012
学校网站:www.gdgzsf.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6年5月17日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16年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委托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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