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08。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第七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溪路6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院长汤广江。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2016年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山东、山西、安徽、宁夏、甘肃、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江西、贵州、青海、新疆、河南、河北、广西等20个省、自治区招生。
第十二条 学院在黑龙江省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和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三条 外省只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录取分数线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文科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顺序,理科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顺序由高向低录取,录取时优先考虑考生报考的第一专业,不能满足第一专业的,按第二专业录取,以此类推,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要求:考生报考时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校后按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体育类、艺术类各专业招收黑龙江省考生,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办划定体育类、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4300px,女4050px以上),无明显疤痕。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费用。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评选品学兼优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生5000元,一、二、三等助学金(4000元、3000元、2000元)。学院通过银行每年可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考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章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hrbkjzy.org.cn
招生联系电话:0451—53775370、53775316 13904611754
传真:0451—53775370
邮编:150300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溪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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