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医专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7-06 来源: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点击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了解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 学校名称: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国标):14012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学校。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业结束,经学校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专业资格取证:在校期间可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考试等职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可参加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考试。

  第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曲靖市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察招生录取工作。由相关校领导任招生纪检监察组组长。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提醒考生注意:医药卫生类各专业不能录取色盲、色弱以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按学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和曲靖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是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先按“专业顺序”,再按“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进挡的考生依据其高考成绩,录取到缺额专业。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进挡的考生依据其高考成绩,录取到缺额专业。

  第十七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后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每年拨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16年普通专科的招生,自公布起执行。本章程由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

  邮政编码:655011

  网址:http://www.qjyz.org/

  电话:0874-3126727(兼传真) 3415529 3415636 3415626

  举报电话:0874-341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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