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院2017招生简章[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录取批次:专科(高职)。
第五章 招生对象和条件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一报名,取得考生号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高中毕业同等学历的社会人员及中职(职高、中专)、技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程序。学院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生源不满的情况下,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对志愿相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将根据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
第十九条 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院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外语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助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奖(助)贷学金设置:我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励和资助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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