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师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2017年我校面向全国八个省、市招收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歌舞表演、艺术设计、食品营养与卫生、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智能产品开发、工艺美术品设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汉语共18个专业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校通过相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调档比例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4.对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报考师范类专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1.报考舞蹈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中职直升生除外);美术教育、艺术设计、艺术教育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2.重庆市三年制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的报考条件是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参加了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考试,其成绩达到相应专业最低控制线;高考文化成绩(按语、数、外三门计)达到重庆市普通专科的最低控制线的考生,身体健康,符合师范生招生录取体检标准(以参加高考体检结论为准)可以报考。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按文化成绩(以语、数、外三门计)从高到低按计划录取,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要求合格但不计入总分。考生录取后的待遇和毕业后就业方向按照重庆市三年制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
1.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考生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公共课程统一开设为英语。
2.艺术专业类考生必须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文化统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都达到专科合格线,学校以(文化成绩分数+专业成绩分数)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我校有招生计划的省市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时间要求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做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地,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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