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业职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专科批次招生,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合格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特殊备注专业除外),不同意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以《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准。其中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六章 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招生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及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为了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增加了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还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经技能鉴定,发给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后发放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第九章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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