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春职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2017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2017-06-22 14:29:50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当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还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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