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信息工程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指导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录取原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招生指导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录取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按国家和各省高考招生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以内。
第八条普通文理本、专科录取办法,由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九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奖助学措施
第十二条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本、专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设有助学金,在校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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