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06-27 18:30:55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照“专业清、志愿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专业不能满足考生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文史、理工类进档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成绩高低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文化专业需同时上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毕业证发放: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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