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2017-07-11 10:58:10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

  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艺术类考生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学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网络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相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之规定,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网络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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