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017-03-12 13:41:15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对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者考核分值均采用百分制。

  第十九条 换算办法:

  1.普通高考生(包括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共计8门课程,分三个档次(A为100分,B为85分,C为70分),全部满分按60%换算计入;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按40%换算计入。

  2.普通高考“三校生” 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者,基础文化课(语数外)测试满分为100分,按60%换算计入;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按40%换算计入。

  3.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者的成绩换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2位采用四舍五入换算计入。

  第二十条 对“分类考试、综合评价”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类考试、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根据测试考核分数排名,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直到完成招生计划为止,如出现相同分数的考生,我院将采用下列办法:普通高考生,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者,基础文化课程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院严格依据考生报考志愿进行录取,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不改变录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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