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西安航空学院 2017-03-14 14:24:06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

  普通高中学生: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满分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满分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满分100分;“三校生”:文化基础测试满分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150分。

  第十七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赋分方法:报考我校理工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等5个科目成绩;报考我校文史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通用技术等5个科目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中A、B、C、D等级,依次赋予20分、15分、12分、0分。

  第十八条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赋分方法:高中综合素质评价6个评价维度中A、B、C、D等级,依次赋予16分、12分、8分、0分。

  第十九条 参加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成绩低于30分者、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三校生”成绩低于50分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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