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2017高职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福建商学院 2017-04-01 10:34:11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历文凭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一样,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和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一并于2017年9月入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在系请假。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我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情况详见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多个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250—400元/人/月)。同时,学校还实行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307515(校招生办)
招生投诉电话:0591-87861330(校监察处)
传真:0591-8786243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福建商学院
邮编:3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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