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2017招生简章[资助政策]
浙江工商大学 2017-06-15 00:02:56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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