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延安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University。延安大学是毛泽东同志命名,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其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现为陕西省属重点大学、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为10719,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现设有18个院系,1个独立学院和5所附属医院,61个本科专业,1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学位类别,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延安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杨家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马家湾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38号 )、延安大学杨家湾新校区(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延安大学新校区(延安新区学府北路)等5个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yau.edu.cn。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师、学生、校友代表以及学校教务处、纪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进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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