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院2017招生简章[招生网址]
西安美术学院 2017-06-16 10:01:29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我院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院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本科招生网站:http://www.zhshch.xafa.edu.cn/,咨询电话:029-88222342/88247882,传真: 029-88221716。
第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美术学院
二0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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