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17招生简章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17-06-17 13:14:32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单位。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培养高层次应用性技术技能人才的应用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成立由职能部门、教师、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等进行民主监督,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等。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举报和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51)86646170。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招生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当年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采用英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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