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18招生简章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18-06-08 11:46:54

南京工业大学2018招生简章

2018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单位。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 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5)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总结和新生报到系统软件的管理维护;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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