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大2017招生简章
内蒙古医科大学 2017-06-30 09:29:53
2017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教务、学生、校友、纪检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
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
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巡视招生录取现场,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第三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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