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中国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作为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本科招生政策与规定,依法招生。本科招生委员会设有监察席位。设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为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市教委下达的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3.组织学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报送专业考试合格名单;
4.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5.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6.履行高校本科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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