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官学院2017招生简章

广东警官学院 2017-07-02 10:10:55

广东警官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广东警官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关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7〕29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5号),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1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区(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

  邮政编码:510440

  校区1:滨江校区: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

  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警官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当年国家、广东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择优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务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派驻纪检机构、督察部门和学院等部门成立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广东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日常执行机构,也是非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政策规定和学院的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学院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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